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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浙财预字〔2009〕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精神,现对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财预字〔2008〕9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财政部所确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名单附后),其在省内跨市县(不含宁波)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均为省级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属省级收入的全省电力行业(包括宁波电力局、北仑电厂等)、金融业和跨地区经营等企业(包括浙江移动、沪杭甬高速浙江段等),不实行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缴库办法仍为汇总缴纳,全额上缴省级国库。2008年已就地预缴的税收收入经省财政确认后轧入年终结算。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外,省内跨市县(含宁波)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50%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各分支机构间按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进行分摊预缴,三个因素的统计口径、计算比例和计算方法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执行。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退、补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就地办理退库和入库,不实行与各分支机构分摊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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