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登封市嵩阳中学学生住宿费延续执行的批复
(郑价费函〔2008〕124号)
登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登封市嵩阳中学学生住宿费延续执行的请示》(登价字[2008]61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以及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精神,结合试行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你校学生宿舍楼收费标准继续执行郑价费函[2007]92号文件。即每生每期150元(含取暖、降温)。不得收取与住宿相关的其他费用。请你局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和学校收费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