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行政奖励表彰规定》(济政发〔2003〕18号)自2003年施行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行政奖励表彰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但是也有个别部门执行规定不严格,表彰名目多、周期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表彰奖励尤其是记功奖励应有的激励作用,影响了行政奖励表彰的质量和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奖励表彰的严肃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表彰数量,充分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作用
(一)合理设置奖励表彰项目。行政奖励表彰要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奖励表彰项目。要坚持“成绩显著”的原则,确保开展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对属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的,原则上不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从严控制。
(二)严格掌握奖励表彰周期。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除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统一部署的奖励表彰事项外,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单独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确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般每届进行两次。
(三)严格执行奖励表彰评选标准和条件。开展行政奖励表彰要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衡量。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到优中选优,真正起到表彰典型、带动全局的作用,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具有突出的业绩、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本单位、本系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奖励表彰工作要面向基层,重点放在一线干部职工,市管干部一般不列入奖励表彰范围。
(四)从严控制奖励表彰数量。表彰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一次表彰活动最多不超过100个;表彰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一次表彰活动最多不超过200人。因重大事项实施的单项奖励表彰,经批准可给予记功奖励,其它表彰活动原则上不予记功。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记功奖励实行全市总量控制,记二等功奖励一般每年不超过100个,记三等功奖励一般每年不超过300个(年度考核奖励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