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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9〕24号 2009年2月2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9]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防部门征收的“人防工程建设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暂停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青价费[2001]179号文件规定执行;水利部门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8]59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减半征收。
  二、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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