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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核定征收只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式,取消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因此,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
  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即使其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也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纳税期末确认收入。
  13、企业职工的统一服装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出于劳动保护、统一标式、创建企业文化等合理经营管理目的,为其职工统一配备的服装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14、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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