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做为当期费用扣除。
15、作为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的加盟店,原来都是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在这种加盟关系的总分机构中,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的品牌,交纳管理费,实际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总公司经营无关。实行新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后,由总机构汇总纳税,但其对分支机构加盟店没有财务上的管理权,不能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的应当是由总机构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没有实际出资关系的仅仅挂靠的机构。
因此,对于分支机构除向总机构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之外,其收入及各项支出或者实现的利润不与总机构合并的;或分支机构财务核算不健全,各项收支及经营成果不能向总机构如实反映,导致总机构难以做到准确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其做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3月31日前提供上半年税款分配表,6月30日前提供下半年税款分配表。如超期没有取得税款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分支机构按照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16、老税法下纳税人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如何处理?
答:老税法下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两个低于”的标准内提取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做纳税调减处理。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不足部分按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