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执行。
18、《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
十七条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该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分开单独进行弥补亏损,还是在进行汇总后弥补,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规范?
答:在新税法框架下,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因此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前形成的在法定弥补期限内的亏损不能单独弥补,应当并入总机构依法进行弥补。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应当提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相关证据(如以前年度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19、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扣除捐赠支出?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
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0、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进行汇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