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进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要进行汇算清缴,不能以第四季度或十二月份的预缴代替。
21、汇算清缴申报时,哪些情形下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答: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便于纳税人汇缴申报,对以下纳税人可不要求提供汇缴鉴证报告:
(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22、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1)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当年年度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次年可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税款。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年首次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将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以上规定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3、企业开办费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开办费的扣除,新税法没有特别规定。为减少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2008年1月1日之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的税前扣除可与
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在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按原规定处理。
24、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