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6月底前,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逐户上报详细资料报市局备案;对500万元以下的备案项目分类上报具体企业名单及金额报市局备案。
各单位执行本规范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
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在我市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5);(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2、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5)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3、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即报即备。
4、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科技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5、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