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季度预缴申报的适用税率,并于当年5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下一纳税年度,纳税人无需再次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备案期限:当年5月底前。
  6、技术转让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市科技局)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4)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5)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7、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2008年11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减免依据: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证明;(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以上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分了七类,分别是“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同时将项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条件及技术标准均作了规定。2008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