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提供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证明(市发改委);(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9、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以上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提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证明(待财政部、总局等部门下文后定);(4)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二)纸张规格装订顺序
减免税报批资料全部为A4纸大小。企业附报的各种报表、证照等资料必须全部折成A4纸大小。
按照资料的序号顺序进行装订。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的填报要求
有关数据应当与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相互联系。
往年减税、免税情况及其他项目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上报资料的主要政策依据内容和备案期限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科高字[2008]137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税前扣除的附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暂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