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人民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的批复
(郑价工函〔2009〕1号)
郑州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郑州人民医院申请继续执行原自制制剂价格的申请》(郑医字[2008]45号)收悉,根据《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现行药品价格政策和你院暂不调整零售价格的实际情况,经商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决定你院延续执行郑价工函[2007]10号文件。
你院要加强自制制剂的价格管理,做好药品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中如有变化,请及时反映。本批复自2009年1月13日起执行。执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