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考核机制。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每年进行考核评比。
3.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保障和政策扶持机制。
(1)设立社区公益性岗位。将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列入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照现行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一般应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营利性机构)进行运作。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小组负责对服务机构开展招标、评估和年审等工作。
(3)各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为保证居家养老工作运行顺畅,各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4)市对区、县(市)居家养老工作实行考核,并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社区服务业资金,根据《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646号)的要求,加大扶持力度,并根据老年人增长比例等情况每年适当递增。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5)酌情减免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给予扣除。鼓励和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发展,并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上与公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
(6)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区和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社会志愿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解难创优、爱心帮扶”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文明社区建设考核内容,制定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文广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城管、电力、司法、老龄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七)深入宣传,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