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价费[2009]23号 2009年1月23日)
各区、市物价局、发改局(财办、财贸局、经贸局、企业发展局)、监察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企业物价联络员由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委研究确定并公布。区(市)级物价联络员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研究确定并公布。
二、自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由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由青岛市及五市三区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并免费发放给企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市内四区企业缴费登记卡的发放工作由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委组织实施,其它区、市的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区、市价格、经贸、监察、财政部门要将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情况,于2009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附件1:青岛市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管理办法
附件2:青岛市企业缴费登记卡(式样)
附件1:
青岛市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价格、经贸、监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以下简称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