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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企业物价联络员和企业缴费登记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企业物价联络员,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经贸委研究确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一般为一年)公布。区(市)级企业物价联络员,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研究确定。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委组织实施,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企业缴费登记卡的发放工作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物价联络员由企业内部财务部门人员或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企业现有的物价员原则上自动转为物价联络员。
  第四条 物价联络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开展价格和收费调研,采集价格和收费信息,做好企业缴费登记卡使用管理工作;
  (三)抵制和纠正违反国家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企业价格权益的行为;
  (四)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价格和收费信息,提出价格和收费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联络员培训、价格和收费工作经验交流以及其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召开两次物价联络员座谈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听取物价联络员关于加强价格和收费管理、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需要解决的价格和收费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出台涉及企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要听取物价联络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作为价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物价联络员档案制度,记录物价联络员工作业绩和奖惩情况。对价格和收费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价联络员要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缴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并免费发放给企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缴费登记卡丢失、损坏或使用完毕的,企业可到原发放单位补发和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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