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春节专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的公共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控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让首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健康愉快的春节,根据
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春节期间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与时间
(一)检查对象
1、结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对加工西点、面点、酱卤肉等重点食品的餐饮单位和餐饮单位使用亚硝酸盐的现象开展突击检查行动;
2、就餐人员较为集中的酒楼、饭店、郊区度假村、会议中心等聚餐单位;
3、供应年夜饭的餐饮单位;举办聚餐活动的集体食堂;
4、庙会、游园会、滑雪场、景区景点周围餐饮企业、旅游团队接待单位、民俗村和农村民俗旅游接待户;
5、美容美发店、游泳池、旅店等公共场所;
6、小区二次供水及民俗村、民俗户使用的自备水源、简易自来水等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
7、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重点单位。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卫生监督
要结合节日餐饮消费特点,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中心,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实施对餐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的检查与指导。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重点对以下四项内容进行检查:
1、食品台账索证、食品添加剂登记簿制度和有毒有害等禁售食品的检查
加大对餐饮单位食品台账、索证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禽、蛋类的进货渠道和过期、变质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其建立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簿,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
2、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洗刷消毒情况
按照《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洗刷消毒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洗刷消毒程序、消毒温度、有效氯浓度、消毒时间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采样检测。
3、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
认真检查餐饮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临时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是否患有应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