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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执行《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执行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09]10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根据新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18)、《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JF-2009-008),现印发给你们,此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2-018)、《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3-008)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根据招标备案号       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等):
  座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分  期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多层住宅    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    万平方米
  别墅      万平方米  商业      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该项目是通过    (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水泵、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管理与服务:

  (三)共有区域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八)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组织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三)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四)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七)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管理服务;
  (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三)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五)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二)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三)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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