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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执行《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

  (十四)接受甲方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    的形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四)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五)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购房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六)交纳费用时间:
  (1)甲方于         交纳;
  (2)业主于             交纳。
  (七)甲方或者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    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有关部门或者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二)特约服务费
  业主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布。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    建筑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甲方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应当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              。
  (二)乙方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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