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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执行《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五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七、八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五)其他:

  第十五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售房现场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二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当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 业 构 成 细 目

  房屋建筑细目

楼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总层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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