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七)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八)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劝阻无效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十一)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所得收益收支情况;
(十二)实行酬金制的,每季度向甲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十三)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者完善配套设施设备,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实施;
(十四)自本合同终止时起十日内,向甲方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2、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并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的场地、设施设备;
4、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财务资料。
(十五)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六)接受全体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十七)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八)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 的形式收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包干制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资金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
(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 : 元/月·平方米
(7) : 元/月·平方米
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1)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 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 %的比例提取。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于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 费用。
(二)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四)业主转让物业时,须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交纳费用时间:
(1)业主于 交纳;
(2)开发建设单位于 交纳。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每年按照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提取,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由乙方单独设置科目列支。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比例交纳违约金。
(八)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车位使用费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动车辆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用于养护维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 等。
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1、
2、
3、
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于每 个月公布一次。
2、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与乙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二)非机动车辆收费标准:
第八条 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费
(一)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有关部门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