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重点:全市范围内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秸秆禁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
监察内容: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察,有效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严格环境准入,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立项,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因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有效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监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水达标排放等情况,并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实现污水和废弃物资源化并达标排放;对地处环境敏感区的予以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统一负责的职能,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职责任务
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积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前期调研、制订具体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各部门需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信访制度、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共同解决生态环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加强能力建设
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环境监察人员充实生态环境监察队伍,采取专家讲课、外出考察、自学等形式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应在财政和人员编制上积极支持环境监察部门,充实生态环境监察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
(四)创新执法理念
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集中式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公路交通建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生态保护区根据需要可加大检查频次,实行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各试点县(市、区)每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各试点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结束时提交总结报告。
(五)深入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