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2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将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家庭人口在两人以上(含)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将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符合配租条件非拆迁家庭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申请家庭须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近亲属住房的
1、近亲属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2、申请家庭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子女须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的原住房不上交。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天津市房屋租房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3、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不同意共同配租的,申请家庭可单独配租廉租住房,父母或子女之外近亲属的原住房不上交。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拆迁家庭配租政策
(一)2008年7月1日前符合配租条件的“孤老、大病、残疾”拆迁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申请家庭现住房认定、人口认定、拆迁补偿款存储等政策同于拆迁家庭。
(二)2008年7月1日后拆迁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拆迁家庭配租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未申请配租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