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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鹤岗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黑龙江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速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生活质量,以扩大内需、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为目的,努力扩大农村消费,以政府引导、企业承办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广大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在我市实施时间暂定为四年,即从2009年1月15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止。
  (二)家电品类。农民在实施期间内购买的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洗衣机等四大类中标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纳入补贴范围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家电补贴对象。我市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农工、森工),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即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在规定的实施时间内,每个农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四)操作方式。经商务部、财政部审核认定的家电产品和销售网点要在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每个销售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指定产品标识卡,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公布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购买家电产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凭有关证明材料(户口、身份证、发货票、产品标识卡和银行储蓄帐户)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三、推进机构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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