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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出租汽车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为依据,主要任务是:

  (一)取缔沈阳站、沈阳北站、桃仙机场、棋盘山、世博园、民主广场、和平旅社、“九一八”纪念馆、珠林桥、虎跃客运站、沈阳西站等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和异地营运车辆聚集点,确保不出现反弹。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实施部门:各地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

  (二)清理取缔各地区主要街路、车站、商业中心、宾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区域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对为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拉客的人员进行教育。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实施部门:各地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执法局、工商局。

  (三)对伪造、套用出租汽车牌照,使用报废机动车辆或其他无合法手续机动车辆从事出租营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

  (四)采取刑侦、技侦等侦查手段,打击“线霸”、“行霸”等具有垄断市场行为的非法经营团伙中的牵头者和组织者,对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集中整治期间出现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众闹访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局。

  (五)确保出租汽车整治工作的社会稳定。防止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聚集、串联、堵路等不稳定问题。对确定有不稳定苗头的重点人员,要全方位落实监管措施。对取缔后确有生活困难的从事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人员,要认真研究解决措施。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实施部门:各地区政府;配合部门:市信访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

  五、整治活动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2月12日至15日)。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市民宣传乘坐“黑出租汽车”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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