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为依据,主要任务是:
(一)取缔沈阳站、沈阳北站、桃仙机场、棋盘山、世博园、民主广场、和平旅社、“九一八”纪念馆、珠林桥、虎跃客运站、沈阳西站等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和异地营运车辆聚集点,确保不出现反弹。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实施部门:各地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
(二)清理取缔各地区主要街路、车站、商业中心、宾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区域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对为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拉客的人员进行教育。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实施部门:各地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执法局、工商局。
(三)对伪造、套用出租汽车牌照,使用报废机动车辆或其他无合法手续机动车辆从事出租营运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
(四)采取刑侦、技侦等侦查手段,打击“线霸”、“行霸”等具有垄断市场行为的非法经营团伙中的牵头者和组织者,对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集中整治期间出现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众闹访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牵头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局。
(五)确保出租汽车整治工作的社会稳定。防止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聚集、串联、堵路等不稳定问题。对确定有不稳定苗头的重点人员,要全方位落实监管措施。对取缔后确有生活困难的从事出租汽车非法营运人员,要认真研究解决措施。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实施部门:各地区政府;配合部门:市信访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
五、整治活动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2月12日至15日)。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市民宣传乘坐“黑出租汽车”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