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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全市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进程,提升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确保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功能,现就做好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建设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此系统是市政府管理全市重点项目的重要平台。全面做好全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全市重点项目的管理质量和水平,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提高协调服务效率,全面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该系统信息共享、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功能,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汇集于同一平台,确保全市重点项目数据统计、分析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项目问题解决的及时性、有效性、全面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服务。

  二、明确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系统应用情况;负责督查督办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相关事项,检查市领导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经委、建委、农委、服务业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城建类在建项目信息的认定,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

  市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局等招商主管部门负责签约落地项目的认定,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规划局、环保局、外经贸局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境评价、项目开工等手续的批复情况认定,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

  市统计局负责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认定及提供全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市政府考评办和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项目考核工作。

  市重点项目办负责系统的组织协调、运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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