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结果分为先进、达标和未达标3个档次。先进单位按每类被评议部门和行业30%的比例确定,综合得分必须在75分以上;综合得分高于60分的为达标单位;低于60分的为未达标单位。对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虽已达标,但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未达标,且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评议结束后,市直部门的评议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直属重点单位、学校、医院的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中央和省驻沈单位的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民主评议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和行业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层层抓落实,保证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加强整改。被评地区、部门和行业要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评议活动的始终,探索和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被评地区、部门和行业要主动对外公布本单位的职能、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任务、工作目标和承诺内容,大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要注意培养和树立政风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
(四)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评议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