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评估反馈制度》、《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决策四项制度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四项制度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评估反馈制度》、《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做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意见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政府可指定决策事项承担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担部门要在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后组成听证机构,决策事项承担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