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陈述人可以充分发表自身意见,听证机构应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决策做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确保重大决策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房屋、土地等征用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有其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第二条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决策事项承担部门要对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并形成决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