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担部门在形成决策草案后要将其送交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核。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的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五条 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决策事项承担部门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报审核:
(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设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容的;
(三)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的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合理的。
第六条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或虽经审核但未通过的决策草案,决策事项承担部门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评估反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决策在出台后市长或副市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应进行专项评估反馈: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市政府拟制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六)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分析;
(七)市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八)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九)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市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十)应当由市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十一)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