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是专项评估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事前要认真全面地提出可行的决策评估反馈方案,做到有的放矢,科学严谨。
第四条 决策评估反馈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专家围绕全市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科学论证、战略研究、对策研讨。
(二)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决策评估反馈研讨会议。
(三)进行社情民意调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或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也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群众来信随时接收社情民意反映。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决策评估反馈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对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作出全面论述。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评估反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对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所列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决策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对其决策评估反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黑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由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由本市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市人事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咨询专家库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人事局负责。
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