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意见
(黑市政字〔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县(市)区政府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和完善以经济手段调节化肥市场的机制,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粮食局关于
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5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通过建立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保障当地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肥市场价格,保证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基本原则
1.企业储备,银行贷款与政府支农周转资金投入,政府贴息,市场运作。
2.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3.淡储旺销,保障救灾和应急用肥。
二、储备规模、品种和期限
(一)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规模为当地化肥需求量的20%,品种暂定为磷酸二铵、尿素和复合肥,各品种储备量视化肥市场状况确定。根据全市土地面积分布、用肥需求、运输情况,淡储区域划分为北安市、嫩江县、孙吴县、五大连池市、逊克县、爱辉区。
(二)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6个月,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个别县(市)区也可延期到4月。
三、储备办法与基本要求
(一)化肥淡季储备全部委托本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具体实施,由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和供销社研究具体确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黑河市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承储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