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具备合法的化肥经营资格。
2.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化肥供应网点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仓储、运输能力。
4.银行信誉良好。
(二)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政府支农资金解决。市、县(市)区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按照简化手续、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障资金安全的原则,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三)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由同级财政给予利息补贴。县(市)区发改委、财政、物价、供销社等部门要共同参与核定进货储备、销售、库存数量,做到事前介入、事后跟踪,确保财政、银行、企业资金运行安全。化肥储备到期后,由承储企业填报《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编报业务报告,连同有关票据资料复印件上报当地供销社审核,由供销社呈报申请贴息,由发改委、供销社、物价局、财政局协审确认后,及时将贴息资金下拨给承储企业。贴息资金按照储备品种、数量、价格、储存期限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四)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自负盈亏,但必须体现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作用,以减轻农民和政府负担。
1.承储企业储备期间在淡储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三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三年平均库存高出淡储量的50%以上;如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在淡储区域内累计调入量达到或超过当地化肥需求量的70%,其次年平均调入量和淡储量指标可保持相对稳定。
2.承储企业在价格、质量同等条件下,淡季储备非进口品种优先采购省内生产的化肥。
3.在非正常年景,经当地政府批准,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要优先保证救灾用肥需要。
4.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的销售实行报告制,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和供销合作社报送《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见附件1)。承储企业在化肥销售淡季销售储备化肥时,需告知当地政府;在化肥销售旺季销售储备化肥时,要做到均衡销售。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是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和供销合作社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二)落实责任。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物价局负责监管化肥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供销合作社负责化肥淡季储备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他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落实。承储企业要遵循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的原则,将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严格按照承储协议,及时、足量调入储备化肥,并保证化肥质量,承担起化肥市场供应的职责;要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级化肥淡季储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按时编报《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储备进销存月报表》,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储备化肥“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