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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8〕112号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
使用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工业用地)转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防止炒买炒卖土地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等。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工业仓储、工业研发以及与其配套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转让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工业用地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发改、经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协助做好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工业用地申请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开发建设要求;
  (三)实际投资额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四)已缴清取得该宗地时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资金;
  (五)共同所有的,须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设定融资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七)符合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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