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四)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的;
(六)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七)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八)违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清事实后认定的金额为准。
被举报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举报有功等级、每起案件给予两百至一千元人民币物质奖励或给予奖状等形式的精神奖励。特殊情形的奖励由市局办公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