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强化齐抓共管,确保部门依法监管措施到位。充分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委会工作运行机制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带有综合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在专项整治、隐患整改、行政执法、事故查处等方面,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以政策为导向,以执法为手段,监管和服务并举,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安全投入预算和执行制度,保障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安全基本需要。适时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拓展企业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的实施覆盖面。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加强安全设施检验检测,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4.积极督促引导,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机制。督促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自律行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内部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的知情权。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形成社会对“黑名单”企业的舆论监督和行为制约,促进企业建立起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和治理。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开展以“生命工程”为载体的专项治理行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治理各项工作。
1.巩固整治成果,深化治理措施。在近年隐患排查治理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发现一个治理一个,不留死角。
2.完善督办制度,落实治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督办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完善省、市、县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各类整治难度大、危险性高、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建档,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这四个重点,分级挂牌公布,明确隐患单位(单元)、隐患内容、督办单位、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进一步强化隐患整改责任制。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对其单位(单元)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措施,直至取缔关闭。
3.深化专项整治,加大治理力度。把隐患排查整治与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加强与公安、交通、建设、海洋渔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积极开展以整治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三合一”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领域重大隐患为主要内容的“生命工程”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继续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矿山、烟花爆竹、渔业和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