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履行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督查。2009年将举办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研讨班1期。
(四)继续加大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2009年要在对原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的基础上,举办2期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认真贯彻《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举办5期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取证培训班,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监管力度。举办3期由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将分别安排专题研讨和参观、演示,真正使参训人员学有所获、学有所用。
(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按照《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切实履行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坚决杜绝“零培训”上岗,进一步强化对三大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依法培训力度,持证上岗率力争达到100%。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培训机构、师资、教材、试题库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积极推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加强机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整合优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源,规范和培育培训市场,扩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范围,适应各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普及四级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推进县级(市、区)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大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把好培训机构准入关,认真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培训质量抽查评估,对安全生产培训不规范、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培训资质,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