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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他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
①
住宅类
元/平方米
多层(8层及8层以下)
48
高层(8层以上)
63
②
工业类
30
③
商业类
112
2
白蚁预防费
2.5
对装修房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
3
散装水泥基金
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0
5
防洪保安基金
0.96
1.26
0.6
1.7
6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每项
2000
收费范围为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对农村农民建房和小城镇建房不得收取;民用建筑只对5层(含5层)以上的项目收取;全额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