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9〕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及其相关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城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