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9]33号 2009年1月2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批准合同原件到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在合同原件背面加盖“税收业务受理章”和签具日期。
二、对涉及批准合同的出口货物,因出口退税率差需补退税的,应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区别处理:
(一)生产企业统一使用冲减调整办法,由出口企业填写《生产型出口企业调整已申报数据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3)作为当期免抵退税申报的附件。若调整的数据涉及进料加工手册已核销的,应呈批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已核销手册处理后才进行相关数据冲减调整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