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服(2008)194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直各相关单位,省级各民间组织,各市州物价局:
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拟定了《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价格法》、《
反垄断法》、《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以维护社会安全、减少资源浪费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定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自然垄断经营或强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指定使用、垄断经营或强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