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鲁财综〔2009〕10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18项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停止征收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对本次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2009年2月1日前收取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同时,对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未发生征收额的,不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各级要以这次清理收费项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省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项)
教育部门(1项):
学历及文凭认证费
统计部门(1项):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农业部门(4项):
1、农药登记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4、检验检测费
(1)进口兽药检验
(2)出口兽药检验
卫生部门(1项):
疫情处理费
税务部门(1项):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质检部门(2项):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2、计量收费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