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工商[2009]1号)
各分局、市(县)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2002年以来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 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往的政策规定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九年一月五日
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大连率先全面振兴,现就全市工商机关发挥市场准入职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
2、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
4、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累计注册资本的货币比例达到30%,即可办理变更登记。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5、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其中,对拥有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限制
6、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
7、对于经营种类较多的商贸型企业,允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