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公司登记时,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
9、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载明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经营项目批准手续。
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10、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四、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11、允许企业将“大连”或“大连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允许企业在名称字号中加隔号。
12、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也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13、授予旅顺口、金州、保税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
14、支持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或冠“辽宁”名称。
五、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
15、对已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本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办理发起人变更登记。
16、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免收登记费用。
17、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涉农区(市、县)的行政区划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18、积极支持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中介机构发展。
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9、外国(地区)投资者在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年内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凭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即可办理,其主体资格不需重新公证认证。
2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英文字号。
21、外商投资企业的个别股东因注销、自行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如果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且其他合资合作人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