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合资合作企业”。
23、出国留学人员、华侨等以其在外国的资产回国投资创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七、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24、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再次改制。
25、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并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产权清晰的,直接登记;产权不清晰的,需经审批后方可登记。
26、对企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其部分净资产剥离重组,分立改制。
27、允许企业在改制中债权转股权。金融债权转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允许企业改制沿用原名称。对没有字号等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3年,期满后重新规范,但原名称中有主管部门字样的不得继续使用。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中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9、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净资产中已包含所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再改制时可免予审批,由已改制的公司出具意见。
30、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在改制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31、事业单位改制,原来未登记注册的,允许其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
八、支持就业再就业
32、对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业专业人才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登记。
33、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九、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4、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予办理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为隶属企业提供咨询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