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确定全省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工作总结及业务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省监察厅向监察部、省人大、省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代省政府起草和报省政府批准的行政法规,审议并通过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布的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五)研究处理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审议报监察部和省政府及省政府领导的请示、报告;
(六)研究贯彻落实省纪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行政监察事项;
(七)研究政风、政纪、廉政建设方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预防腐败及其它专项行政监察工作;
(八)讨论省辖市监察局、派驻省直单位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等事项;
(九)研究政纪案件的处理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事宜;
(十)研究做好行政监察外事接待工作的有关事宜;
(十一)研究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二)研究决定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三)研究行政监察事业补助费的申报、分配和使用;
(十四)讨论决定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第八条 监察厅办公室承担厅长办公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及时做好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材料收集等工作,提前将相关的会议材料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会后及时将会议精神、议定事项向因故缺席的人员报告。
第九条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有关会议文书,由厅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并适时向省纪委常委会反馈。
第十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业务管辖范围,由有关业务室具体承办,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报告,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向厅长报告,或视情况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