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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积极价格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积极价格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价综发〔2009〕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作出积极贡献,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实施积极价格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积极价格政策促进扩大
内需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强化价格监测分析。继续加强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禽蛋、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和成品油、钢材、煤炭、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监测,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建设,及时发现影响价格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在第一时间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施行价格形势月度、季度、年度分析制度,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完善价格调控手段。政府调控价格要由抑制价格上涨的单向调控,转变为既防通胀又防通缩的双向调控;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价格协调、会商机制和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临时干预、重要物资储备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调控体系,努力将价格总水平控制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合理区间。进一步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保障供应、补贴低收入群众生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价格补贴政策,建立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价格补贴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3、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除地震灾区实施的与灾后重建相关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外,全面解除食品类商品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和电煤最高限价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相关配套措施和自行确定的价格干预品种,亦应一律停止执行。要还权于企业,给予企业充分的定价自主权。停止执行政府提价项目的“两条控制线制度”,各地出台政府调价项目不再受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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