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涉农价费政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4、保障农民种植养殖收益。保持农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和稳步提高,坚决防止农民收入徘徊。密切关注生猪市场价格变动,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减轻价格周期性波动给养猪户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合理引导农民种植养殖意向。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产品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
5、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继续清理涉农收费,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加大对农业生产用电、用油、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力度。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减轻农副产品流通和销售环节的负担。
6、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加大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种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与农业综合补贴标准挂钩的动态机制。
7、推进农村土地价格改革。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费政策,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完善征用农村土地的价格补偿机制,逐步解决城乡土地价格“剪刀差”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8、实施支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价费政策。制定促进“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发展、陕南突破发展”及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能源化工、装备制造业等重大发展战略的价格综合性政策,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和征用土地、拆迁补偿等方面实施政策扶持。为了进一步促进榆林跨越发展,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排污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省级价费专项资金对榆林的支持政策。
9、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价费政策。充分认识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及时清理取消涉及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收费政策,逐步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实行与工业同价的电价、水价政策。
10、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差别水价、气价、热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合理制定风力、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对利用余热、余压、垃圾进行生产和直接利用煤矿瓦斯、煤矸石发电供热的企业,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再生水价格,鼓励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