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4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长效机制,加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各级要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层层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一把手和分管局领导以及税政、征管、法规、办公室、计财、信息中心、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督查考核等。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层层明确职责,确定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指标,量化考核,落实责任:
省局主要负责全省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目标下达、督查督办、工作考核以及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重点工作。
各市、州局负责本辖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工作目标下达、税法宣传、内部培训、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工作考核以及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自行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税法宣传、对外培训、申报受理、税款征收、专项检查以及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的其他工作。
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牵头、协调,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目标计划的制定,实施方案、保密制度、考核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的修订;开展内部培训,做好税收政策解释;配合办公室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宣传;配合稽查部门做好专项检查和案件曝光;牵头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督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