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12366及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培训,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咨询、受理,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负责电子申报的相关准备工作,邮寄申报工作流程的制定及邮寄申报资料的提供、发放和管理;牵头组织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
法规部门负责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涉及的政策规定及执法程序进行把关;配合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和自行申报工作的督查。
办公室统筹规划税法宣传,制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宣传计划,组织并对外开展宣传。
计财部门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印制和管理,拨付开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需的经费。
信息中心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及电子申报的技术支持。
稽查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专项检查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抽查,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举报制度,查处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和典型案例的曝光。
第五条 各级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支持,加强部门协作,构建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融洽征纳关系。
第三章 目标执行
第六条 各级应认真分析测算,根据上年实际申报情况与本辖区内个人收入变动情况,科学制定并下达自行纳税申报目标计划。
第七条 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年度目标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级应将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基层征收单位,确保执行到位。
第四章 宣传发动
第八条 各级应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制订宣传方案,明确专人专抓,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宣传经费逐年有所增加。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声势,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着力营造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氛围。
第十条 各级要紧紧把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宣传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