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前,通过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内容主要为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纳税人了解操作流程;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
1月1日-3月15日,重点督促、引导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宣传内容主要以具体政策规定为主,如申报程序、申报表的取得、申报时限、申报方式等。
3月15日后,重点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义务。宣传内容主要为自行申报的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全力构筑和谐互动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扎实开展税法咨询和政策送达。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提供和发放纳税申报表。对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单位,在每年自行纳税申报开始以前,应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对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分散的高收入个人,应通过不同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绿色申报通道、“一站式”服务、“一窗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要约服务等特色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申报窗口,受理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要不断规范和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大力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快捷便利的纳税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定的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必须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安排专人,处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组织申报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对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单位可采取上门组织申报;对重点纳税人,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辅导,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当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分析,发现错误的,应提示纳税人纠正,纳税人未纠正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审核处理。对已进行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