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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12月31日前,通过向社会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内容主要为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指导纳税人了解操作流程;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
  1月1日-3月15日,重点督促、引导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宣传内容主要以具体政策规定为主,如申报程序、申报表的取得、申报时限、申报方式等。
  3月15日后,重点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义务。宣传内容主要为自行申报的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全力构筑和谐互动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扎实开展税法咨询和政策送达。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提供和发放纳税申报表。对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单位,在每年自行纳税申报开始以前,应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纸质的《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对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分散的高收入个人,应通过不同方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绿色申报通道、“一站式”服务、“一窗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要约服务等特色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申报窗口,受理申报。

第六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要不断规范和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大力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快捷便利的纳税申报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在法定的自行纳税申报期内,必须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安排专人,处理自行纳税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组织申报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对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单位可采取上门组织申报;对重点纳税人,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约谈辅导,督促纳税人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当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分析,发现错误的,应提示纳税人纠正,纳税人未纠正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审核处理。对已进行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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